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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保合同双方权益平等?

2026-07-05凉山合同律师

如何确保合同双方权益平等?

要确保合同双方权益平等,首先必须保障缔约过程的自愿性与真实性。这意味着任何一方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迫使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款,也不得通过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误导对方。在实务操作中,律师应建议客户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对交易背景、对方资信及标的物状况有清晰认知,以消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潜在不公。

合同条款的设计应遵循公平原则,避免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这包括合理分配风险,例如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情形下的责任豁免或分担机制;同时,违约责任条款应具有补偿性而非惩罚性,违约金数额应与实际损失相当,防止一方通过高额违约金获取不当利益或使另一方陷入困境。对于格式条款,提供方必须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可能导致该条款无效,这是保护弱势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救济途径的对等性也是权益平等的重要体现。合同中应约定明确、便捷的争议解决方式,确保双方在发生纠纷时拥有平等的诉讼或仲裁权利。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的情形,受损方应及时行使法律赋予的撤销权或变更权,以恢复利益的平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条件设置需注意什么?

在商业交易和民事活动中,合同解除条件的设置是风险控制的核心环节。设置不当可能导致解除权无法行使、被认定为违约或引发高额赔偿。以下是设置合同解除条件时需重点注意的五个方面:

1. 明确性与具体化

避免使用“严重违约”、“重大损失”等模糊词汇。必须将解除条件量化或具体化。例如,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超过15日”、“累计三次未按期交付”或“违约金累计达到合同总额的20%”等具体情形。模糊的约定在司法实践中极易产生争议,导致法院难以认定解除条件是否成就。

2. 合法性与公序良俗

约定的解除条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例如,不能约定“一方结婚即解除合同”等限制人身自由或违背社会道德的条件。此外,解除条件不能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或免除己方的主要义务,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

3. 合理性与公平原则

虽然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解除条件的设置应遵循公平原则。如果一方设置的解除条件过于苛刻,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法院可能会依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或者认定该条款显失公平而予以撤销。特别是在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和说明义务。

4. 程序性要求的完备

除了实体条件(即什么情况可以解除),还必须设置清晰的程序性条件。包括:通知的方式(书面、邮件等)、通知的送达地址、异议期的长短以及解除生效的时间点。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可能因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导致解除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5. 与法定解除权的衔接

约定解除权并不排斥法定解除权。在设置约定解除条件时,应注意不要与《民法典》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冲突。同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当约定解除条件未完全满足但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守约方仍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以此形成双重保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合同权益的平等并非静态的结果,而是需要通过严谨的法律程序、公平的条款设计以及动态的法律救济共同维护的过程。建议在实际签署合同前,务必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对关键条款进行审慎评估,以最大程度地规避法律风险,确保交易安全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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