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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灭失风险由哪方承担?

2026-01-04凉山合同律师

合同标的灭失风险由哪方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对于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灭失风险转移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基本原则是基于“交付”这一关键节点来划分风险责任归属。即,在未完成交付前,即使已支付价款,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发生毁损或者灭失时,损失应由卖方(出卖人)承担;而一旦完成了交付,则即便尚未支付全部价款,该风险也转由买方(买受人)承担。当然,如果合同双方对风险转移另有明确约定,则按照其约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可否变更?

合同标的交付时间是否可以变更,主要取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如果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且这种变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合同标的的交付时间是可以变更的。此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定交付时间无法实现时,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条款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合同标的灭失风险原则上以交付为界线进行划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合同双方能够就风险转移的具体时间点及其他相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同时,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也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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